行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立法规定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学术界对于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还存有争议,但现在普遍的观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行人违法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例。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案发道路的具体情况;
二、行人是否违反了应遵守的交通规则;
三、如行人存在违法行为,与校车事故发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行人民事责任需分情形认定
第一种情形是行人违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动车损害,行人自身未受损害,机动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的规定,要求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违法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行人违法致使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行人遭受损害,机动车未受损害,此时对于行人一方的损失,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向机动车一方索赔。第三种情形是行人违法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双方均有损害的,对于行人一方的损失,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向机动车一方索赔,但对于机动车一方的损害,是否可以向同样受损害的行人进行主张,现有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机动车上第三人如果因行人违法发生事故而受损害,这时的责任分配问题比较复杂,受损害的第三人能否依据侵权责任法直接向行人主张侵权责任,取决于行人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行人违法行为与第三人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